- 營利事業出售免稅土地產生之呆帳損失,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
該局指出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,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,嗣後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之呆帳損失,應屬該項免稅收入的損失,亦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。
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甲公司20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,列報呆帳損失2,000萬元,甲公司說明係將土地出售予國內營利事業乙公司買賣總價款為1.5億元,該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億元,其餘5,000萬元分期支付,雖陸續支付了3,000萬元,但後來經營不善,人去樓空,致尚有2,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取,甲公司經訴請法院強制執行,仍無法收回帳款,而於2014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,並於結算申報認列呆帳損失2,000萬元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2,000萬元,雖符合呆帳損失條件,但因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免納所得稅土地之價款,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,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扣除,因此核定調整增加應稅所得2,000萬元,補徵稅款34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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